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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银行卡遭盗刷谁该担责?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3年11月2日张先生接连收到建行发来的8条短信,显示他的建行储蓄卡在ATM机通过转帐支取方式划走2万多元,他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来张先生发现,有人在冒名利用克隆卡提走款项。张先生说,他的卡从未离身过,一直正常使用。他曾与建行协商索赔损失,并要求查阅冒名取款的监控录像,均遭到拒绝。由于案件至今尚未侦破,所以张先生将追回损失的希望寄托给法院。张先生认为钱是存在银行里不见的,银行理应承担责任。然而终审判决认为“不排除原告主动、被动或在使用过程中无意泄露帐户信息的可能,储户对密码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判令张先生和银行各担一半责任。
  问:银行卡遭盗刷银行应不应该负全部责任?
  检察官点评:
存款的法律性质是所有权还是债权,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存款是储户的合法财产,储户对存款依法享有所有权,但是后来颁布的法律和实践中的做法却有存款债权化的趋势。存款合同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存款合同兼具保管合同、信托合同和借贷合同的特征,银行有义务保全储户的存款,如果储户存款受到侵害,银行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银行与盗刷行为人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因此,储户有权向任何一方索赔;而银行在赔偿后有权向盗刷行为人索赔。本案中,银行主张原告张先生存在泄露密码的可能,即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由张先生证明自己没有泄露密码。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张先生有泄露密码的行为,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本案中,盗刷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信用卡诈骗:(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本案盗刷行为人使用的“克隆卡”即伪造的信用卡,且盗刷的数额较大,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启示:
  从现实来看,银行卡被克隆与密码被盗是轻而易举的,比如,磁卡复制机在市场上可随意买到。银行迄今也未采取措施,提高银行卡的防伪功能,因此用户需掌握一定的安全用卡技能。刷卡时不要让卡片离开视线,注意保护密码,设定密码时也尽量不要设生日等易于猜出的数字。如果帐户内余额较多,尽量存成定期。开通“信使服务”,余额变动即时提醒,及时了解帐户变动情况。不要把信用卡、身份证转借给他人使用,也不要泄露卡号、有效期、密码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