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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推回自己的车也是盗窃吗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唐县城内的张某和男朋友骑自己的黑色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出行,途中被执勤的交警一查,原来张某的摩托车没有办理行车证,个人也没有驾驶证,交警就将其摩托车暂扣,停放在某十字路口警亭旁,让其男友去指定的地方缴罚款。张某趁没人看管摩托车,就用备用匙私自开走被扣的摩托车,并通知男友车已取回,不用去交罚款了。张某天真地认为:只要自己把车开走,交警找不到自己就没事了。不料,执勤的交警发现摩托车不见后就迅速报警,并在附近的派出所找到了张某的男友。张某得知东窗事发,只好把摩托车又骑回那十字路口警亭旁。鉴于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两天后又将她批捕。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自己推回的是自己的摩托车,目的是为了逃避罚款,并不是推走别人的车,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指出,虽然本人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是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物,致使国家机关或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盗窃罪论处。本案中,张某以秘密行为窃取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车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鉴于张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又及时地把摩托车推来,对她做作出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倩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起典型的案例大多数民众都站在被告人这一边。偷回自己被扣押物品是犯罪吗?这种事情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发生在任何人身上,都会得到“依法获罪”的后果呢?
相关法条:
  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的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检察官点评:
  本案中,大家疑惑的是自己的车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拿回自己的车怎么能算是“偷”。回顾案情,张某是在车辆被行政执法部门暂扣的情况下,私自开走。此时,摩托车被依法暂扣,占有权转移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成为摩托车的合法占有人,这种占有权受刑法保护。同时,行政执法部门成为摩托车的合法占有人后,就产生了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失或毁损,属于保管不当,应当在摩托车价款内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因为行政执法部门的保管责任的存在,使得张某的摩托车具有了“公物”的性质,这一点体现在法律规定上即为刑法第91条第2款。该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故本案中张倩被暂扣的摩托车在法律上属于“公共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
案件启示:
  目前,我国部分大中城市都实行“禁摩”,对于违章上路的车主,一般会被公安机关扣车并要求缴纳罚款。但不少的车主认为车是自己所有的,侥幸将车从公安机关扣押的场所开走,不存在偷车的故意,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其实,在现代社会,所有权已经不再绝对化,而是受到公法的限制。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人或者单位,如果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从他人或者单位中取回该财产,则意味这不仅恢复了对财产的行使不受限制的所有,这意图属于非法占有目的。若这种情况发生在任何人身上,都会得到“依法获罪”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