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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不收手,辗转多地终落网
时间:2021-10-29  作者:第一检察部 刘央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唐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吴某某涉嫌抢夺罪依法批捕。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吴某某系望都县人,二人同村。20218月,二人在唐县某地一河边,发现被害人马某某佩戴一条金项链,便起了不轨之心。二人先驾驶一辆摩托车寻找作案时机,待发现马某某独行后,便由吴某某驾驶摩托车怠速等待,张某某下车,乘人不备,强行将马某某佩戴的金项链一把拽走,然后坐上吴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逃之夭夭。事后二人使用喷枪将金项链熔化,将熔炼得到的黄金出售,所得赃款二人均分。

经查,二人自2018年开始实施此种犯罪活动,辗转唐县、易县、安国、清苑、定州等地,使用相同手段作案共八起。据二人交待,他们专门在夏季时节女性穿着较少,贵重首饰易得手时作案,每年只作案一到两起,并流窜多地,以防被抓。更有甚者,张某某还曾因在快手上刷到一名服装店店主戴有一条粗大的项链,二人便根据视频定位前去该店,将店主的金项链抢走。此外,张某某2015年曾因采用相同手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此次落网正是不悔改、不收手所结的恶果。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讯问了二犯罪嫌疑人,向其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人在铁证面前均表示认罪认罚。同时检察官还向侦查机关发出了继续侦查提纲,要求继续查找被害人,核实相关案情,并依法追查赃物下落,进行价格鉴定。

抢夺罪侵犯的犯罪客体只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并不危害人身安全,系对物的暴力而非对人的暴力。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始终审慎阅卷,依法办案,谨慎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不放过任何犯罪分子,不冤枉任何无辜者,秉公正之心,行光明之事,尽力将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

 

法律小贴士: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