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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打击肉羊养殖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时间:2021-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净化肉羊养殖环境、规范肉羊殖行业秩序、维护肉羊产品市场安全,唐县人民检察院就开展“打击肉羊养殖行业违法犯罪行为”专项工作,公告如下:

  一、监督打击范围: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风险提示: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羊及制品的,适用本款。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

  风险提示:肉羊养殖、销售、运输及肉羊制品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本款。

  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风险提示: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兽药,或以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兽药的,适用本款。

  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风险提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的,适用本款。

  5、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风险提示: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减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适用本款。

  二、监督打击方式:

  1、刑事检察监督:

  唐县人民检察院将对以上涉及肉羊养殖行业的刑事犯罪活动,从重打击,绝不手软。同时加大提前介入,立案监督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敦促公安机关及时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从快办理,通过侦查监督,保障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2、公益诉讼监督:

  对因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公益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③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④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提尽提,应诉尽诉。通过提出恢复环境及土地原貌、惩罚性民事赔偿等诉求,做到刑事、民事双责查处,增加犯罪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

  3、行政监督:

  对于在肉羊养殖过程中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全流程监督。重点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提出督促整改检察建议,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线索,依法移交侦查机关和监察部门。

  三、检察警示:

  唐县人民检察院郑重警示肉羊养殖从业人员,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不要触碰法律底线,坚持合法、正规养殖,共同促进唐县肉羊养殖行业发展,提升唐县经济发展水平。

  唐县人民检察院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动员、规劝涉案人员投案自首。

   

  唐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电话:03126413104

  地址:唐县中山北大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