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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检察监督职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5-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唐县检察院依法监督了一起县法院依法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损害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案。通过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立案,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某与佘某某、王某某因装修造成火灾而产生损害赔偿纠纷,于是向唐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但法院一直未予立案,申诉人无奈只能向唐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就本案来言,原告张某某诉佘某某、王某某损害赔偿一案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唐县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查,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立案。检察建议发出后,县法院非常重视,及时采纳建议,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查。目前,县法院已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期出判。